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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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条款

3. 合同订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证

8. 抵押

 9. 质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变更和转让

13. 合同终止

14. 违约责任

15. 买卖合同

16. 赠与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赁合同

19. 融资租赁合同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无实质变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的协议。


【多选题】

下列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有(      )。

A. 通过信件订立合同

B.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

C. 通过传真订立合同

D. 通过电话沟通订立合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的形式。选项D属于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


(3)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单选题】

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机器,向本市相关的所有厂家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括机器性能、规格、交货日期等内容。乙、丙等3家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

A. 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 甲公司决定乙公司中标

D.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有:内容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必须是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因此选项B属于要约。


(4)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多选题】

甲向乙发出要约准备购买乙的电视机,以下各项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 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

B. 在要约还没有到达乙的时候,甲给乙打电话表示自己不想购买了

C. 乙在回复中修改了单价

D. 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乙没有向甲作出任何的表示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选项B:属于要约的撤回,未生效也就无失效的问题。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承诺的期限。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延)

④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迟到)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判断题】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信函未处理。该案例中,乙厂不接受该设备即构成违约。(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订立程序。根据规定,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乙厂未向对方作出承诺,合同未成立,所以乙厂不涉及违约。


二、合同的格式条款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单选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B.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C.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格式条款无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买卖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示,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乙公司相应的损失

C. 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 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提个醒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A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D. 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 一般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国家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条件的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4. 附期限的

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或届满)时生效(或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是(      )。

A.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1. 合同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效力: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 合同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 效力: 

(1)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先为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单选题】

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单选题】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价款为10万元,甲最晚于10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9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后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代位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根据规定,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明确得知乙丧失了履行能力,于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判断题】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



【简答题】

2016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16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

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4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5年6月和2015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8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不是60万元,而是50万元,则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至B公司起诉时尚未超过3年,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已超过3年,但A公司通过向C公司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而使该诉讼时效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公司最后一次向C公司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5日尚未超过3年。因此,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首先,人民法院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其次,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即债务人)承担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50万元。根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中,较低者为依据。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三、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单选题】

甲欠乙5万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两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此时,甲将自己唯一值钱的小汽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出卖汽车之日为2018年5月1日,则自201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B. 乙可书面通知甲和丙撤销合同

C. 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

D. 乙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甲住所地法院起诉来行使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选项A: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选项B: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选项C: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2.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多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

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5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后经银行的同意,甲企业将其中的50万元债务转让给丙企业,但是该转让行为未经乙企业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企业不再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B. 乙企业仅就剩余的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C. 乙企业仍需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D. 乙企业应对其转让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剩余的100万元不再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转让。根据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企业转让50万元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因此乙企业对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作出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C.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D.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无实际履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无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4.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5.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保证责任承担的其他规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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